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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灣在近日發生食品安全、酒駕、12年國教等重大爭議事件時,幾乎所有的討論都指向「修法」:以嚴厲的處罰遏止有害添加物、加重酒駕者的刑責、12年國教的免試比例入法。如果只從現象觀察,台灣對於亂世用重典、事事講法律的堅持,幾乎快要到達執迷的程度。

這當然是個誤解。講法律,並不是因為我們崇敬文明,而是我們誤以為「設立規則」就是解決所有問題的萬靈丹。

從實際狀況來看,食品安全的最大關鍵不是在於法律規範寬鬆,而是查緝機制不彰。從三聚氰胺、瘦肉精美牛、塑化劑,到最近的毒澱粉事件,甚至是最近的有機米含農藥爭議,都可以看到台灣消費者對於食品安全的重視程度,早已成為制衡食品業者的強大力量,任何的訊息都足以引發人心不安,而讓食品業者的經營受到影響。在此狀況下,只要政府對於食品查驗投入夠多的資源,就足以改善食品的品質。然而,目前政策對於食品的抽驗機制卻幾乎空白,法律沒有針對食品加工的上游進行控管,以至於食品原料與化工原料能以區分,再加上查驗人力、預算都不足以處理食品安全的議題,才讓食品安全的議題不斷出現。

酒駕議題也有類似的狀態。警察對於車禍現場資訊蒐集不良,讓肇事現場的資訊難以成為法庭上交通事故判定的證據,再加上判定機制寬鬆,讓酒駕肇事者難以定罪,使得現有的酒駕肇事刑責難以派上用場。對於肇事者處罰不力,就難以形成法律的強制力。在此狀態下,就算加重相關法條的刑度,也很難對於酒後駕車的行為形成嚇阻力。

簡單的說,徒法不足以自行。或者,用庶民的語言來說,僅僅依靠法律條文,就很容易形成「上有政策,下有對策」。

教育更是典型的例子。教育主管單位在聯考仍然是升學主要管道的數十年前,就不斷強調「禁用參考書」、「禁止能力分班」、「禁止補習」,但是只要詢問今日為人父母的家長們的成長經驗,就可以知道政令宣示落實在執行面的成效究竟有多少。以目前各界對於12年國教當中的「超額比序」等議題的爭論意見,就可以看出家長的擔憂,源頭來自於執行過程所形成的模糊地帶。

但是,這些對於現狀的不滿、焦慮,都不是透過執行面來解決,而是投射到「法律」,似乎只要變成法律條文就可以解決所有的問題,以至於國內對於相關議題的罰則越修越高,只差沒有使出亂世用重典的殺手鐧。這是集體的怠惰,我們採取看似簡單但是效果不佳的方法。我們原本可以用「加強執法技術」、「落實查驗機制」的方式,來解決問題。在食品安全的議題上已經可以看到,查驗對於增強食品安全是比較有效率的方法。但是,整體社會的共識卻對於執行面刻意忽略,而變成「唯法是崇」,法律條文變成解決問題的靈丹妙藥。

台灣重視法律的歷史很短,大約是最近20年內開始把法律的位階、重要性抬高到極致,以至於人人都講法,但是法律的運作卻像是個黑箱子,人人都覺得當中有問題,卻又沒人想把盒子拆開來檢查整理,遇到盒子出問題時只想要換個新的黑盒子。把所有問題都歸因於「法律不完備」、「法律嚇阻力不足」,並不是我們無知,而是不想真正的面對問題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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