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名30多歲林姓輕熟女提告指出,去年5月至7月她接獲5支不同門號手機傳送圖檔,內容竟是其私處特寫,她本來不知誰拍照片,直到遭50歲梁姓前男友用第6支手機號碼傳來照片,她才驚覺可能遭梁男偷拍,怒告妨害秘密。

但梁男辯稱沒偷拍前女友私處特寫,手機門號也不是他的,台北地檢署勘驗照片發現拍攝角度距離非常近,與一般將攝影機架設在一定距離偷拍的情況不同,若未經告訴人同意,顯然無法完成,且該私處照片因為是大特寫,又無特徵,無法辯識是林女的隱私部位,今將梁男不起訴。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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